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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存后的标的物毁损的由谁承担责任
释义
    提存后的标的物毁损的由债权人承担责任。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债权人下落不明的除外。
    标的物提存损失谁承担
    标的物提存损失债权人承担。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试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谁来承担责任
    试用买卖合同中,如果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标的物毁损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如果标的物还未交付,则由出卖人承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谁来承担试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的责任
    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合同虽未生效,标的物的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移转,但在此期间内,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因此,该合同标的物毁损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八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延伸知识】一房二卖的出卖人如未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办理登记手续,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此时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与其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数个买受人同时行使请求权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房屋判决先行交付给先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谁来承担试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的责任
    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合同虽未生效,标的物的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移转,但在此期间内,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因此,该合同标的物毁损由买受人承担。《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八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同样转移给买受人承担,存在不可抗力的除外。
    
     该内容由 张鹏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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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2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