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如下: 1 、适用范围。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规定了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以及跨境等处理活动进行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 、认证依据。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符合GB/T 35273《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要求。对于开展跨境处理活动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还应当符合TC260-PG-20222A《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规范》的要求。上述标准、规范原则上应当执行最新版本; 3、 认证模式。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认证模式为:技术验证 + 现场审核 + 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当明确认证委托资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认证委托人基本材料、认证委托书、相关证明文档等。认证委托人应当按认证机构要求提交认证委托资料,认证机构在对认证委托资料审查后及时反馈是否受理。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认证委托资料确定认证方案,包括个人信息类型和数量、涉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范围、技术验证机构信息等,并通知认证委托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