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二级军功章一般都是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 (一)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二)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三)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技术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四)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五)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科目的比赛中,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级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二十六条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七条 作战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时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