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值退市标准 ? |
释义 | 法律分析: 市值退市,标准为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面值退市标准明确为“1元退市”。 法律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100万股; (四)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五)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A股、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 (六)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七)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人;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九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个交易日的起算时点起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高于500万股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出现连续九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个交易日的起算时点起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100万股以上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 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其A股、B股股票的成交量同时触及前两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个交易日的起算时点起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A股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500万股以上或者B股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100万股以上,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一)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二)每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三)公司股东人数低于20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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