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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的内容
释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一、有关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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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
    1.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进行报告,其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医疗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医疗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了解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报告。
    2、对于发生医患纠纷时,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纠纷。
    3.是需要保存相关证据的:病例、医患双方应对救治工具共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实物由医院保管;需要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具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尸检、患者死因不明或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4.其主管人员向患方告知处理意见。
    5.医院处理相关责任人。
    6.结案报告。如果家属不服从处理办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起诉。
    二、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鉴定部门是医学会。具体是: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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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4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