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没有。教师和班委都没有权利。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精神罚,以及罚没学生财物的经济罚,都是错误的惩戒方式。体罚,一般是指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的方法。表现为殴打学生、罚站、罚跑、罚体力劳动等。变相体罚虽没有直接对学生肉体施加痛苦,但目的与结果与体罚一致,都是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也有人称之为精神罚或心罚。常见的形式有:罚抄、辱骂、刁难、讽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