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制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所采用的一种基本组织模式,它主要是以政府派出性质的工程建设指挥部形式对项目建设进行的管理和监督。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组建该机构的政府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八条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并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条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秘书长,协助主席执行职务。 第十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两个月举行一次,由主席负责召集。主席根据需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的请求,或政务院的请求,得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须有委员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第十一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办公厅,并根据需要,得设其他附属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织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