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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纳工作内容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出纳人员具有以下职责: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据以编制收、付款凭证,然后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随时查询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保证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安全与完整;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和结汇、购汇制度的规定及有关批件,办理外汇出纳业务等;出纳人员一般只负责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不得兼管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不得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
    出纳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核算、往来结算、工资核算等三方面的内容。贷币资金核算包括:办理现金收付;办理银行结算,规范使用支票;登记日记账,保证日清月结;保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复核收入凭证,办理销售核算;保管有关印章。往来结算包括:建立往来款项的结算业务,建立清算制度,核算其他往来款项,防止坏账损失。工资核算包括:执行工资计划,监督工资使用,核算工资单据,发放工资奖金。
    法律依据:
    《水利电力部中央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库存现金和银行支票要加强管理,严密手续,保证安全,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纪律。
    一、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时应及时存入银行。凡应由银行转帐的收支不得收付现金,必须通过银行结算。现金开支的范围,一般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工 资、规定的补贴、医药费、旅差费和不足转帐的小额零星款项。现金的收、付和保管,一律由出纳人员办理,严禁会计兼管现金。现金的收支业务应根据会计人员审 核签证的收付凭证办理,序时逐笔记帐,当日结出余额,并与实存现金核对相符。不准私自挪用及白条抵充现金,不准帐外保留现金,不准坐支与套取现金。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银行开户和收支事宜,不得出借、出租收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随便签发空白支票。银行存款的收入和支出应序时逐笔记入帐,定期与银行核对,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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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