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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符合规章条件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释义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延伸板及相关软件等。
    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十条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延伸板及相关软件等。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由总局统一配备并逐级发放;企业专用设备由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实施发售管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由四个子系统构成:税务发行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防伪开票子系统和认证报税子系统(认证和报税为二套软件,但必须装在同一台计算机中)。
    税务发行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对下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下级企业发行子系统及下级认证报税子系统进行发行;企业发行子系统的功能是对企业开票子系统进行初始发行和向企业发售专用发票。
    认证报税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接收企业的抄税数据并对发票的真伪进行辨别,以上三个子系统是分别用于各级税务机关。
    防伪开票子系统则是专门用于企业开具专用发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必须通过其主管防伪税控税务机关对其所持有的“税控IC卡和金税卡”进行发行后才能使用。
    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用两卡应由专人使用保管,使用或保管场所应有安全保障举措。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系统处置。
    第三十三条按照密码安全性的要求,总局适时统一布置更换系统密钥,部分地区由于两卡丢失被盗等原因需要更换密钥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三十四条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表、账、册及税务文书等资料保存期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举措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防伪税控系统软、硬件。
    第三十七条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总局建立丢失被盗金税卡数据库下发各地录入认证子系统。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或企业损坏的两卡以及按本办法第六条规章收缴的两卡,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章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章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章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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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4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