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二手房物业维修金由原屋主进行交付,并且将结余情况和缴存证明与新屋主进行说明,但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二手房维修基金的缴纳负责人,一般是根据二手房买卖双方进行沟通并决定缴纳维修基金的方法,并在合同内书面约定好。《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