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立通常由国家相关机构或文化遗产管理部门负责。 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遴选和申报,相关机构会遴选和甄选具有代表性和重要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由相关团体、社群或个人提出申报; 2、 调查和评估,国家级文化遗产管理部门会对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评估其历史、文化价值和可持续性; 3、 初步审定,在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相关机构会对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步审定,确定是否具备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格; 4、 公示和征求意见,对于初步审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5、 最终认定,根据公示和征求意见的结果,相关机构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最终认定,并正式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综上所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立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调查、评估、审定和公示程序,以保证其代表性、价值和可持续性,同时也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