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知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