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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体户单位怎么填写
释义
    个体户填写的工作单位可以填写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名称。
    填写的职业可以为个体业主。
    1、如果是雇主,可以填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例如:***服装店、***理发店、**超市等等。
    2、如果是雇员,可以填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也可以填写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的名称。
    法律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开业、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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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3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