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缩短工时制度 |
释义 | 缩短工时制度的规定如下:(1)从事矿山、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等职工,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此外,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和部门均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高,应依本行业或部门的特点,实行各种形式的缩短工时制。(2)夜班工作时间实行缩短1小时。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指当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夜班工作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态,因而夜班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减少1小时。(3)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在每班劳动时间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4)未成年工(年满16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实行低于8小时工作日。【风险提示】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