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上述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三、办理流程: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具体程序为: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向发起人出具办理社团成立登记的通知; (3)发起人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开展成立工作,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4)发起人在成立工作完成后,在“中国社会组织网-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上填报成立登记材料; (5)网上填报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发起人打印相应纸质材料,并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后,向我部提交; (6)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7)社会团体成立后,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