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有效避免医疗过失 |
释义 | 医疗机构若避免和预防医疗过失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加强医院自律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社会风险意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要实施医疗护理技术操作的科学化管理,做到医疗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改变过去的闭门办医模式,不断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医学科学知识。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事故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为依据。其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存在过错,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良后果和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除外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 二、医护人员应当怎样预防医疗纠纷 医护人员预防医疗纠纷的方法: 1、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 2、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 3、改进服务作风,提高医疗质量; 4、实施知情同意; 5、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 三、医疗事故罪具有哪些主体特征?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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