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需要提前查找当地的防疫政策。一、出行前,若无可疑症状(发热、咳嗽、咽痛、胸闷、 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 肌肉酸痛等),可正常出行。若出现可疑症状,建议居家隔离观察和就地就医,待症状消失后再出行。二、出行期间,尽可能选择自驾或骑行,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应注意:1、确保全程佩戴口罩(使用一次性医用口罩即可)。2、主动配合体温检测工作,尽量缩短候车停留时间。3、保持手卫生。乘车时推荐戴手套(不露手指的手套即可),未戴手套时应减少接触公共物品和部位,摘掉手套之后马上去洗手,用含酒精的手消毒剂、 肥皂都可以,洗完手用纸擦干净。不确定手是否清洁时,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打喷嚏或咳嗽时,用纸巾或手肘衣服遮住口鼻。中途若有就餐,就餐前用洗手液或肥皂流水洗手,或者使用免洗洗手液。4、中途若自觉发热时要主动测量体温。5、中途发现身边出现可疑症状人员,及时报告。6、建议妥善保留出行票据和记录信息,以备查询。万一出现病情,要主动报告行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