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踪人员警情处置规定 |
释义 | 人口如果失踪的,可以报案处理,要求警方展开搜查。警方如果想要侦查的,必须达到立案标准才能立案。失踪人员要先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会登出寻人启示和一些申明。两年后如还无音讯,可以出具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如下: 1、110接警服务台接到有关查找失踪人员报警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派出所及时处警。 对于失踪时间较短、失踪地点较为明确且失踪人员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的,应当立即指令派出所或交巡警处警民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知刑侦部门派员到场; 2、公安派出所接到失踪警情后,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应当立即确定负责查找的民警; 3、负责查找的民警应当认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 4、公安机关要根据初查情况,确定是否为失踪警情,并将失踪警情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 向法院申请死亡证明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应记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3、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申请宣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满两年的公民死亡的,应提交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还的书面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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