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