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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租赁怎么分类
释义
    房屋租赁的分类:房屋租赁的分类按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房屋租赁分为公有房屋的租赁和私有房屋的租贸。按房屋的使用用途,房屋租赁分为住宅用房的租赁和非住宅用房的租赁。
    一、租赁备案怎么办理流程
    租赁双方英语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日30日内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手续。并且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双方需提供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2、受理;3、审查;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可办理完成。收费标准如下:1、住宅按每套100元收取,由出租人承担;2、非住宅按租金的1%收取,由双方各承担50%。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
    (一)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宅用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六)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故意毁坏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七)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八)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三、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2、《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房屋”,从此约定的内容来看,原告秦某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不明确,是不是赵某的任何违约行为均可引起秦某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约定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背了《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据,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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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5: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