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情况下,网络打赏属于无偿赠与行为,不能再要回来。网络打赏的性质属于赠予的行为,打赏行为就是表示赠与,接受即被打赏人表示接受,此时该行为已经完成。但是如果存在网络主播欺诈、胁迫情形的,或者打赏人时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该行为就属于可撤销或无效的行为。此时被打赏人获得打赏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通过撤销该行为将打赏的钱追回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