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劳动监察大队收到举报、投诉后有权利进行调查和现场检查,并在60个工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四、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八、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