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判刑结果为:谭明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松涛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张小渠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危险驾驶罪是针对那些有可能造成危险的驾驶行为,也就是还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如果已经造成实害结果的话,一般会被评价为交通肇事罪,量刑就比危险驾驶罪要重了。如果行为情节比较恶劣、结果严重的话,就会像之前那个撞击宝马的玛莎拉蒂醉驾女一样被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量刑更重,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本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