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主要负责人与其它负责人签订。 2.其他负责人与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签订;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管理人员签订。 3.车间负责人与厂主要负责人签订;车间负责人与班组长签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