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公民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力吗
释义
    法律分析: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1、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2、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3、招牌、广告用字;
    4、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5、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7 6: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