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录音证据转文字要一字不差吗 |
释义 | 录音证据转文字不一定要一字不差。 录音要完整不要有删节,如果实在太长可以只打重要部分,注明说话人说话时间,节选部分也要完整,例如第三到第十分钟,重点字句下面加横线即可。 录音证据是否有效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威胁强迫等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收集录音证据要注意的事项具体如下: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是合法的; 2、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谈话内容中要有事件因果、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 3、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 4、录音取证要固定的事实,当事人举证的目的是固定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不要在各方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上纠缠; 5、录音取证的时间不宜过长。如果做不到短时间取证,要控制录音取证的关键内容; 6、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 7、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要有文字版。 录音取证是否违法? 录音取证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1、当事人有窃听、偷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则构成了侵权行为,属于违法; 2、如果录音在采集过程应在适当的地方进行,录音当事人的谈话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则是不违法的行为。综上所述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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