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录音法院会当庭给被告听吗 |
释义 | 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当事人有权要求在法庭上出示原件,并当庭互相质证。因录音需要播放后才能知道内容,故当事人有要求的,需要当庭播放后由双方进行质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一、用途欠条约定借条受损是否有法律效力 借条受损依然有效,可以出示借条的复印件,但是举证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解释,否则,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举证人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行政诉讼如何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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