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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湖北省职称评审细则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法律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年度评审和工作程序
    (一)核定职数。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鄂职改字〔2017〕1号)有关规定自行核定岗位职数。其他未授予评审权的专业技术系列,根据现有岗位及聘任情况按原渠道自行推荐申报。
    (二)制定方案。各评委会办公室在组织开展年度评审工作前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申报人员与岗位职数情况、资料审核情况、评审时间、评审地点、评审形式、评委抽选方式、评审程序、监督小组组成等,并于每年开展评审工作前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省教育厅备案。
    (三)个人申报。组织个人填写综合材料一览表和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报送证明材料和业绩材料。申报个人要讲究诚信,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自主评审范围的对象不作全省职称系统网上申报的统一要求。
    (四)组织评审。召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少于9名。承担教授、正高级实验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承担副教授、高级实验师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方可通过评审。对高校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学科(专业),可采取由单位委托或自主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具备评审权的高校不得接受其他单位以个人名义提出的职称申报评审申请。高校不得评审其他未经批准的专业技术系列职称,一经查实,取消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五)结果公示。评审结果须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发文发证。各自主评审高校依据评审结果由学校自主印发任职资格文件,自主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并加盖各高校相关评审委员会印章。经自主评审取得资格人员在省内高校间流动时,接收学校需按照岗位要求组织评审专家对其业绩水平重新评审聘任,换发本校职称证书,并及时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省教育厅备案。
    (七)评审结果备案。评审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按管理权限分别书面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改办)、教育部门备案,有关数据与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并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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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4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