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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
释义
    

法律主观: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一般包括: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名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册,以及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施工许可申请人及实施机关)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确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除外。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施工许可的种类)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施工条件的准备情况,就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一个或多个单项工程分别申请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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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5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