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请求延期交货。企业若因疫情防控措施需要,被要求延期复工,导致不能按期交货或者在复工后,因为工人不能全部到岗或者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不能全面恢复产能,导致不能按期交货的,企业可以请求延期交货,但应该提供相关证据,特别是构成不可抗力的事实证据,并及时告知对方。《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