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丢失强制执行书,如何补救?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当事人如何获取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复印件,以及法院如何强制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法律分析 当事人可以在原判决机关复印并盖章。法院处理每个案件时都会保留相应的档案,因此,当事人可以凭借身份证或委托律师到法院档案室查阅、复印案件判决书。在复印完成后,当事人需要在该复印件上盖章,这样复印的判决书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法院怎么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的程序如下: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结语 当事人可以在法院复印并盖章查阅、复印判决书。法院会保留相应的档案,当事人可以凭借身份证或委托律师到法院档案室查阅、复印案件判决书。在复印完成后,当事人需要在该复印件上盖章,这样复印的判决书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对拒不履行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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