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档案转移的办理流程: 1、转入: (1)档案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其他省市单位的,由单位开具商调函,本人办理调档手续; (2)档案在企业或其他人才服务机构的, ①本人持《市、县内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②本人持单位开具的商调函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③档案封口自带交予单位审核。 ④审核合格后发回执,档案入库。 不合格,本人将档案交予原单位(机构)补充。 2、转出: ①持接收单位商调函、本人与单位签订的《代管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合同书》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②本人持《市、县内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③将《市、县内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交回单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法律依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的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