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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省居住证网上申请
释义
    浙江省居住证网上申请:
    1、打开支付宝,搜索“浙江省居住证”,点开,选择“预约办理”。
    2、选择好所在地区,然后点确定,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打*号的为必填项,填完后点下一步。
    3、提交证明材料,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创业、人才引进,大家可以按需选择(PS:因为选择合法稳定就业,提交的证明材料简单,可以更加便捷的.办理居住证,所以推荐大家用这种)
    4、选择合法稳定就业,再选择务工,
    一、提交就业合同资料(拍照即可);
    二、提交参保证明资料(拍照即可,要连续缴纳满12个月。未满12个月或者中间断的,都会初审不通过)
    5、补充:以打印杭州参保证明为例。百度搜索“杭州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后选择个人用户登录。登录后选择“个人参保证明打印”。
    6、提交完资料后,支付宝界面可能会显示提交的社保图片是黑色的,没关系,提交初审即可。
    7、初审通过后,就可以预约办理时间了,办理的时候选择所在的社区警务室,带上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白底照片两张。办理好后可以选择快递寄送居住证,一般一个礼拜之内就能收到,运费自理15元。
    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在杭州市市区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设立的《居住证》受理点申领《居住证》
    连续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以公安机关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的居住登记信息为准
    杭州居住登记办理办理材料: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签注)表》,提供以下证件、证明等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
    (二)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1张。
    (三)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相应证明材料。
    1.以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领
    申领者本人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不含一个月以上中断或补缴,下同)的凭证
    2.以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申领
    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自购的居住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上述权证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或已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租赁房屋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①租住国有土地房屋的申请人,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杭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居住房屋)》(其申请《居住证》的日期应在租赁期限内,下同)。
    ②租住集体土地房屋的申请人,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租房屋不具有“违章建筑、危险房屋、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情形的《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排查表》和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协议)。
    ③租住单位自管房房屋的申请人,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公有住宅租用证明或产权单位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
    ④租住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房屋的申请人,提供房管部门核发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管部门盖章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其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满足“合法稳定住所”申领条件外,还需提供父母双方等法定监护人的有效《居住证》及其一方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凭证。
    3.以连续就读条件申领
    在本市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满1年以上的,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其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还需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凭证;申领人与父母的户籍信息不在同一户口薄的,需提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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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2: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