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夏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
释义 | 宁夏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该套住房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职工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且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3年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拍卖住房提取;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 4、购买公有住房提取; 5、商业住房贷款还贷提取; 6、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非宁夏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 7、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或终止约定提取; 8、偿还公积金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1、自住住房公积金的领取; 2、员工已经在单位办理了离休和退休的; 3、员工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的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员工决定出境定居的; 5、员工需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员工的租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员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综上所述,宁夏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职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该套住房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职工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且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3年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偿还公积金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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