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作为法官如何判断鉴定意见是科学准确的 |
释义 | 首先,形式审查鉴定书,有没有鉴定人的亲笔签字(或签名章),有没有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公章,两者缺一不可。 第二,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属于司法部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有法院认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 第三,审查鉴定内容是否属于该机构、该鉴定人经批准的鉴定事项范围;鉴定书有没有编号等。 第四,实质审查,该鉴定书中是否载明了鉴定所依据的标准,该标准是否为国家标准。 第五,该鉴定书有无明确的鉴定结论。 至于其他实质性审查的内容,如该鉴定是否科学、合理、公正,则应留到法庭审理时由双方质证,法官不需自己查明。必要时,如一方不认同该鉴定意见,可以向法庭提请重新委托鉴定。 一、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三)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五)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 (六)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 该内容由 吴彭龄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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