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释义 | 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会有婚前性行为的情况,通过婚前性行为来巩固彼此的恋爱关系。但很多人都认为婚前性行为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婚前性行为是犯罪吗?婚前性行为是没有配偶的异性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非单方性行为。一直是一项饱受争议的行为。现在的法律对非法同居关系属于违法是明确的。但是,没有法律单独禁止婚前性行为。婚前性行为是被道德所反对的。婚前性行为,符合两个条件即不触犯国家的法律。一是发生性行为时女方满十四周岁;否则,即使女方自愿也构成强奸罪。二是女方是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即发生性行为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否则,也构成强奸罪。不过,婚前性行为是一把双刃剑,既满足以人为本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尊重了人性的自由,也触及了社会道德的底线,更可能对女方造成不可弥补的遗憾。因此,慎之最好。 一、犯罪对象的认定是怎样的? (1)针对强奸对象是精神病人的情形: ①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②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 ③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④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2)女性奸淫男性的认定: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实践中,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中,强奸行为的认定也很重要,尤其是模糊的强奸行为,如半推半就。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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