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城市户口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迁回农村。可以迁回农村户口的条件如下: 1、父母一方是农村户口的; 2、户口虽然迁出了但是仍生活在农村; 3、大学生读书时迁出户口的话可以申请迁回原籍; 4、退伍后,户口迁出的可以申请回迁,但必须提供无业证明; 5、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在村集体所在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本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出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客观: 《户籍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 管辖 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