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社或个人提出申请,并向县级农业工作机构提交相关申报材料。2.县级农业工作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推荐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机构印章,连同申报材料报市绿办。3.市绿办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编制《现场检查报告》等材料,填写推荐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机构印章,连同申报材料报省绿办审查。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 认证评审 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法律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