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出口货物申请材料有哪些 |
释义 | 进出口货物申请材料具体如下: 1、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原件,纸质版,1份; 2、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原件,纸质版,1份; 3、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原件,纸质版,1份;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原件,纸质版,1份。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综上所述,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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