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纳税人多缴的印花税款能否办理退税或抵缴,要根据具体的缴纳方式来确定:在“三自纳税”方式下,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退税或抵用。在按期汇总纳税方式下,多缴纳的印花税款,应允许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或抵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