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务公司成立条件 |
释义 | 财务公司成立的条件如下: 1、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核心主业、无不当关联交易; 2、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3、申请前1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4、其他条件 财务公司的特点如下: 1、业务范围广泛,但以企业集团为限。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只限于企业集团内部,主要是为企业集团内的成员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财务公司的业务包括存款、贷款、结算、担保和代理等一般银行业务,还可以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展证券、信托投资等业务; 2、资金来源于集团公司,用于集团公司,对集团公司的依附性强。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成员投入的资本金,二是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财务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为本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少量用于与本集团公司主导产业无关的证券投资方面。由于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和运用都限于集团公司内部,因而财务公司对集团公司的依附性强,其发展状况与其所在集团公司的发展状况相关; 3、接受企业集团和人民银行的双重监管。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其股东大都是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因而其经营活动必然受到集团公司的监督。同时,财务公司所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其经营活动必须接受银监局监管; 4、坚持服务与效益相结合、服务优先的经营原则。财务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有其自身的经济利益,但由于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内部的机构,且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大都是财务公司的股东,因此,财务公司在经营中一般都应较好地处理服务与效益的关系,在坚持为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提供良好金融服务的前提下,努力实现财务公司利润的最大化。 法律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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