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派出所重点人员管控措施
释义
    派出所重点人员管控措施:
    1、动态查控,摸排把准信息。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彻底排查清除各类风险隐患,摸清重点人员日常交往对象、经济来源、行踪轨迹等情况。派出所适时进行复查,对辖区所有重点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重点人员及时纳入管控视线,逐人登记造册,按照风险评估、分色预警进行撤管和列管,确保重点人员信息“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
    2、压实责任,严格责任倒查。层层签订重点人员管控责任书,将责任逐一落实到人,负责日常见面、管控、动态更新等工作,确保重点人员不漏管、不失控、不滋事。
    3、齐抓共管,紧密群众力量。充分依靠基层组织、治安积极分子、重点人员亲朋及邻居等力量,实时掌握重点人员状况,共同做好重点人员的帮教和转化工作。
    4、健全制度,实现长效管控。以专人专档为基础,将重点人员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长期保存、长效管理,切实增强重点人员管理服务实战效能。
    一、公安部明确规定七类为重点人员为:
    1、涉恐人员。
    2、涉稳人员。
    3、涉毒人员。
    4、在逃人员。
    5、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
    6、肇事精神病人。
    7、重点上访人员。
    二、公安重点人员取消流程:
    1、由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逐人整理撤管材料并填写《撤管重点人口呈报表》或者《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登记表》;
    2、经公安派出所领导集体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审批;
    3、而对于对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重点人口撤管,经公安派出所领导集体审核后,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核报地市公安处、局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4 2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