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人才落户条件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本市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等高层次人才;2、在本市就业的专科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以及已取得市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的护理人员等一般人才;3、 受到省(部)级以上授予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人员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农民工等受表彰人才。 法律依据: 《重庆市人才合理流动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第一体条 凡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有大专毕业学历的干部(包含原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同类干部),其行政关系转入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仍按国家干部管理;工资关系转入用人单位,原工资、劳保、福利待遇不降低,户口可以不转,住房可以不迁。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可以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还可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调离后即行取消,工作满八年的即转为固定工资。到乡、社集体企业工作的,可以向上浮动两级工资,调离后即取消;工作满四年的,其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可转为固定工资,工作满八年的,其再向上浮动的一级工资也可转为固定工资。不论到城镇或乡、社集体企业工作的,在其浮动工资未转为固定工资期间,如遇调资,除按规定进行调资外,其浮动工资不得改变。浮动工资和转为固定工资的年限,均从文件下达后到达工作岗位时计算。 第二条 中央驻渝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经组织调整支持地方国营中、小企业的科技专业干部,可由用人单位根据被调干部的技术水平,按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幅度,给予津贴,调离后即行取消。 第三条 凡从外地引进本市工作的科技专业干部,其爱人有工作的,可以随调;属城镇户口的家属可随迁;身边无子女的,可调入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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