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3、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