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地急诊为什么不能报销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参保人若在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急诊费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普通门诊统筹结算,给予报销。但参保人在非医保定点机构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统筹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留观转住院留观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急诊治疗已核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异地就诊的医疗费用是由个人先行垫付,等到治疗结束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到医保中心进行报销。 三、参保职工的医药费报销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个人医疗保险就诊证; 2、本市二甲以上医院批准件(转诊转院单); 3、由就诊医院盖章的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以及出院小结; 4、代理人身份证以及报销人员有效银行卡或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辽宁医保报销比例 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住院费 用; 3、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支付比例分三个档,以三 级医院为例,起伏标准:3万元,在职85%,退休91%,3万-4万在职90%,退休94%,4万以上,在职95%,退 休97%。普通住院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精神病住院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起伏标准减半。一个自然年度 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7万元。住院大额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大额的支付比例一律为7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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