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疫情期间房租的计算标准因人而异,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于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用于生产经营,已有明确行政管控政策导致无法实现使用目的,则应当免除租金 (二)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物用于经营,但受疫情影响收益明显减少甚至亏损的,可请求减免部分租金 (三)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物用于经营,疫情并未导致其收益明显减少的,不可请求减免租金 (四)承租人在疫情期间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不可主张减免租金 疫情发生期间,疫情虽对承租人使用其所承租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带来有所不便,但并未影响到原租赁合同目的中的使用用途,不可主张减免租金。承租人因疫情原因“居家隔离”是承租人承担法定责任的表现,未影响租赁物的居住功能,亦不可主张减免租金。 (五)因疫情原因导致承租人在疫情期间无法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可主张减免租金 一、企业受疫情影响,疫情期间因倡议减少聚会和外出导致生意惨淡,经营收入无法支付租金,若与出租方协商租金减免,应当如何协商? 1、承租方: (1)首先查阅租赁合同,合同中是否约定有对不可抗力情况下的租金协商或减免的约定; (2)承租人可主动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出租人提出减免的申请,或申请缓交,或提出改变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等意思表示,如双方协商一致则签署补充协议以确认; (3)如经沟通出租人不同意解除合同或减免租金的,承租人可保留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证据,如经营现场照片、店内监控视频、营业收入流水等,在后期需要诉讼或仲裁时提交。 2、出租方: 疫情爆发对全社会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给整体商业均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而在租赁关系中因此导致的损失如全由承租人一方承担也不符合我国的法律原则,建议出租方针对承租人的不同经营情况,主动进行不同的租金调整,这样既可以避免后期可能产生的租金纠纷,减少讼累,也可以和承租人互谅互让、友好协商以共度时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