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并案管辖即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由同一个机关管辖。 2、并案管辖在性质上属于管辖权的合并,系对法定管辖制度的变通和突破。其在诉讼法上将产生一种“绑定”效果,即管辖机关可以突破法定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制度的规定,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在程序上合并处理(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 3、并案管辖,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而言,具有不同的意义: (1)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并案管辖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对原本应由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立案及并案侦查。 2()对于检察院而言,并案管辖意味着检察院可以对原本应由其他检察院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合并立案、并案侦查,也意味着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 移送审查起诉 的数个案件并案起诉。 (3)对于法院而言,并案管辖意味着法院可以对原本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合并立案、合并审判,也意味着法院可以对检察院分案起诉的数个案件合并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