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提高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
释义 | 证据是否有证明的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2、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的。 3、合法性,证据的内容和收集程序必须合法。 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如何 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 未成年人证人证言效力如何 即使是小学生,只要其确实知道案件事实并且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能够与待证事实相适应,也是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当的证言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人有义务做证人。 证人证言可以撤回吗 如果证人证言已经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已经当庭出示并经过质证,则不能撤回。如果只是协商好愿意作证,但并未提交法庭,则可以撤回。 证人证言的内容是什么?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据的一种。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必要时,也可以允许证人亲笔书写证言。一般应当是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告他知道的事实。 证人证言一定会被采用吗 证人证言不一定会被采用。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有限的,法官在判断证人证言时,要将证人证言中的假性事实予以抛弃,保证案件的客观情况,才能予以慎重定案。 一、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以合法途径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 二、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 2、证人作证的义务性。 3、强制性。 三、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有: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的地位是冲突的,因此诉讼代理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作证人。 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诉讼的检察人员如果在自己参与的案件中作为证人就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因此这些人不能在案件中作为证人。 该内容由 陈亮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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