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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项目部章能作为具有结算功能的公章使用吗?
释义
    工程项目部章是否能作为具有结算功能的公章使用,关键在于使用该章的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若能证明甲公司员工有代理权或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则使用该章的行为有效。反之,即便加盖甲公司公章,若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且对方明知,结算文件也无效。若需进一步咨询,请携带相关资料到律所面谈。
    法律分析
    问:我是深圳某建筑工程企业,与中字头某央企(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因工程工期紧要尽快进场、建设工程所在地不在甲公司注册地等原因,当时签订合同时没去甲公司签而是在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项目部办公室签的,且当时加盖的也是建设工程项目部章而非公章,而且该项目部章中明确写明:该公章仅供建设工程原材料采购用途,不得用于结算用途。但实际履行时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进场施工令、增加工程量签认、整改通知书、定期工程量工程造价结算资料等文件上,均是加盖该工程项目部章,且有关文件也有项目部负责人或者项目部经理签名。并且我司向甲公司申请工程进度款时也仅需提供盖有工程项目部章的结算文件,就可以顺利请款并获得甲公司的工程款。后甲公司拖欠我司工程款,我司诉至法院,甲公司抗辩称项目部人员没有经过公司授权,在有关工程量造价结算文件上加盖的工程项目部章,是越权行为,有关结算文件没有法律效力不对甲公司有约束力。请问,工程项目部章能作为具有结算功能的公章使用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争议的核心焦点不在于公章的种类与文书的种类是否要必须严格匹配问题,而在于使用该项目部章的行为人有无代理权的问题。若贵司有证据证明使用该项目部章在各类建工文件上盖章的甲公司员工有代理权,或者有理由相信该员工具有代理权,则法律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认定该代理行为有效。反之,即便有关结算文件上加盖的是甲公司公章,若有证据证明加盖该公司的甲方员工无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且贵司对此是明知,则即便加盖的是甲方公司公章,有关结算文件也没有法律效力。
    若有进一步咨询,请带齐资料到律所面谈。
    结语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工程项目部章作为具有结算功能的公章使用的问题,需要考虑是否有相关员工的代理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02条的规定,如果贵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该项目部章的甲公司员工具有代理权,或者有理由相信该员工具有代理权,那么法律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认定该代理行为有效。相反,即使加盖的是甲方公司公章,如果有证据证明加盖该公司的甲方员工无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并且贵司对此是明知的,那么有关结算文件也没有法律效力。若您需要进一步咨询,请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律所面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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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5:5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