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化妆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价值1万元以上的,处以价值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以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客观: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